|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促进落实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中国幕墙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促进落实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活动深入开展,全省以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领导。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有关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机关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节能管理;
3.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4.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制定省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能源行为;组织实施节能经验交流,开展节能评比;
6.受理各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情况材料及统计汇总,对年度节能情况进行分析;
7.配合省节能减排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推广运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8.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9.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1.负责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负责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
3.负责为省直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
4.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5.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6.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7.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能源消费定额;
2.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省财政厅:
1.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2.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运用、节能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省审计厅:
1.负责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提供依据,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公共机构用能审计报告,包括省直公共机构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配备、能源管理状况、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1.负责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并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节能考核;
2.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省建设厅:
1.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进行评审评估;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能耗进行审核;
3.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改造;
4.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5.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2009年1月)。
2009年1月底前,各级公共机构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学习,掌握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增强节能意识。采取出墙报、宣传栏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强节能宣传,使节能工作人人皆知。
各市、县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未召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大会的,要在2009年1月20日前召开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并抓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与教育。
第二阶段:成立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台账(2009年2月)。
各省直单位要在2009年1月22日前明确本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并着手实施本单位节能管理。各市、县要在2009年1月底前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于2009年1月22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节能管理机构成立后及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传真号为65342794)。市、县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报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省直各单位要在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见附件1),省直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系统还要汇总用能情况(见附件2),上述统计和汇总情况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公共机构的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报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见附件2)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阶段: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规划(2009年2月)。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2009年1月份开始,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制定2009-2010年省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3月5日前将节能规划印发各单位执行。2009年1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制定能源消费统计、监督检查、通报及管理等制度。在2009年2月15日前,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2009-2010年节能规划,分解年度节能目标,并完善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用品等日常管理制度及用能公示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阶段:整体推进(2009年3月至以后)。
从2009年3月开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入全面整体推进阶段。各单位要按照节能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确保节能目标落实。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的要根据财力分期分批实施改造。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着力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各公共机构用能统计、汇总,建立用能数据台账。
二是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完】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通过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节能工作目标、完善制度、细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等,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活动深入开展,全省以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领导。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有关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机关实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2.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规划实施节能管理;
3.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4.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制定省直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
5.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用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浪费能源行为;组织实施节能经验交流,开展节能评比;
6.受理各公共机构报送的能源消费情况材料及统计汇总,对年度节能情况进行分析;
7.配合省节能减排办公室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推广运用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8.接受单位或个人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作出调查处理;
9.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1.负责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2.负责指导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
3.负责为省直机关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设计、节能评估等服务;
4.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培训、节能检测,提供节能咨询服务;
5.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跟踪检查;
6.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7.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能源消费定额;
2.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四)省财政厅:
1.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审计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2.负责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节能产品,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运用、节能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省审计厅:
1.负责对公共机构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效率、消耗水平、能源利用等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为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提供依据,为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提出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2.形成公共机构用能审计报告,包括省直公共机构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配备、能源管理状况、能源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3.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4.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六)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1.负责将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并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节能考核;
2.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3.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七)省建设厅:
1.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节能进行评审评估;
2.负责对公共机构建筑能耗进行审核;
3.协助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改造;
4.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依据省审计厅的审计结果,共同研究制定省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报省政府审批;
5.履行《条例》中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学习宣传(2009年1月)。
2009年1月底前,各级公共机构要组织本单位人员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学习,掌握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增强节能意识。采取出墙报、宣传栏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强节能宣传,使节能工作人人皆知。
各市、县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未召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大会的,要在2009年1月20日前召开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并抓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宣传与教育。
第二阶段:成立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台账(2009年2月)。
各省直单位要在2009年1月22日前明确本单位节能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并着手实施本单位节能管理。各市、县要在2009年1月底前建立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各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于2009年1月22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节能管理机构成立后及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传真号为65342794)。市、县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名单报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省直各单位要在2009年2月20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见附件1),省直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系统还要汇总用能情况(见附件2),上述统计和汇总情况于2009年2月2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公共机构的2005—2008年度用能统计报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各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汇总(见附件2)后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阶段: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规划(2009年2月)。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2009年1月份开始,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单位制定2009-2010年省直机关公共机构节能整体规划,3月5日前将节能规划印发各单位执行。2009年1月底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制定能源消费统计、监督检查、通报及管理等制度。在2009年2月15日前,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2009-2010年节能规划,分解年度节能目标,并完善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用品等日常管理制度及用能公示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度,确保节能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四阶段:整体推进(2009年3月至以后)。
从2009年3月开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入全面整体推进阶段。各单位要按照节能规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管理,确保节能目标落实。对列入节能改造计划的要根据财力分期分批实施改造。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要着力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2009年2月28日前完成2005-2008年度各公共机构用能统计、汇总,建立用能数据台账。
二是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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