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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配套件推荐产品管理办法(修改稿)

来源:建筑门窗配套件委员会  作者:*  日期:2007-3-20  页面功能【字体: 】【打印】【投稿】【评论
           建筑门窗配套件委员会推荐产品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稿)

  通过向各地建委有关部门、协会以及社会公布建筑门窗配套件委员会推荐的建筑门窗配套件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来倡导、推动建筑门窗配套件行业生产、应用水平的提高,促进建筑门窗行业
           建筑门窗配套件委员会推荐产品评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稿)

  通过向各地建委有关部、协会以及社会公布建筑门窗配套件委员会推荐的建筑门配套件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来倡导、推动建筑门窗配套件行业生产、应用水平的提高,促进建筑门窗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满足建筑物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


一、推荐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1.被推荐的产品必须是建筑门窗配套件产品,其生产企业是分属于建筑门窗配套件委员会管理的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单位,并愿意接受服从委员会对推荐产品的监督管理。


  2.被推荐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成熟、配套、可靠、适用,技术、工艺资料齐全,使用安装说明书完备。质量控制过程有效,通过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对个别有特色的产品,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要求并帮助其在2~3年内完成质量体系认证,否则取消资格)。


  3.企业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齐全、配套,能形成规模生产,可充分稳定地提供所申报的产品。


  4.申报产品评定依据应达到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具体指标见《建筑门窗配套件推荐产品技术评定规则》

二、企业应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

申报企业除填写《推荐产品申报表》外,应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1.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复印件。


  2.申报产品的使用、安装说明书或图集(重点是与型材配合、安装的尺寸,适用范围),该产品的企业标准(若直接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请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应的依据)。


  3.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测部门,对申报产品按照申报企业所确定的标准,提供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有效期内)。


  4.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简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情况,申报推荐产品上一年度生产、销售情况及工程应用实例,申报推荐产品应有三份以上用户反馈意见,近期满足抽样要求批量的用户及分销处、库房的名单、地址、电话、联系人等详细资料)。


  5.对进口产品需在提供以上资料外,提供相关产品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报关证明。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1.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应具体到申请的产品的品种或规格)、填写申请表,并附二、中规定的其它文件材料,有条件的应由当地省、市、区建委(建设厅)有关部门或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一式五份报送到配套件委员会;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三月三十一日,以后申报的转为下一年。


  2.配套件委员会收到申报材料,核准满足申报要求后,派2~3人为一组前去考察企业、抽取样品。抽检的产品由委员会统一编号后送检。考察、抽样过程的差旅、检测费及专家评审费用由申报企业均摊。


  3.对文件资料、考察报告、现场抽检检测报告齐全的申报产品,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对专家评议后符合推荐条件的产品报协会批准。产品检测报告、专家评议结论将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


  4.对经协会批准的推荐产品,委员会将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并颁发证书。推荐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将函告各省、市建委(建设厅)有关部门或协会优先选用,并在行业内部刊物及各大建筑报刊登载,向设计院、房地产开发商推荐,并将推荐产品的技术资料(与型材配合、安装的尺寸,适用范围)寄发各大型材厂、门窗厂。所需的广告宣传费用由推荐产品的各生产企业分摊。


四、推荐产品的管理

  1.推荐产品的有效期为二年,一年进行一次复检。初次申请时须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产品抽样(由委员会派人或委派与企业利益不发生冲突的评定小组成员到企业进行考察。抽样:不预先通知企业,只在到达前与企业领导联系、接洽后,在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从库房或用户处对合格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封样、签名)。考察人员在考察结束后15日内写出考察报告,所抽样品封样后应及时送交委员会,由委员会送到指定检测单位检测,检测报告反馈给被抽检企业。若申报产品在申报前有当年省级以上检测部门进行过抽检合格的,在上报申报材料时需加以说明并提供对应的检测报告,被检产品性能指标达到《建筑门窗配套件推荐产品技术评定规则》要求的、经核实后可免检。


  2.第二年进行复查,企业应支付产品检测费和抽检费。


  3.有效期满后,需进行重新申报。


  4.连续满二个有效期的推荐产品,不再进行期满重新申报检测和年度复查。只进行随机抽查、评审。


  5.委员会将不定期地随机调查有效期内推荐产品的质量情况,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推荐产品资格并在相应媒体上公布:


  ①国家有关检测部门抽检不合格者;

  ②有效期内第二年没有进行复检者;

  ③被省、市建委(建设厅)、协会等部门进行通报存在质量问题者;

  ④推荐产品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者;

  ⑤该产品已停止生产者;

  ⑥企业自愿提出者;

  此管理办法为试行阶段,不尽事宜可进一步磋商,解释权归建筑门窗配套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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